| 2025-05-27 12:14 | 来源: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访问量: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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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市政府于2001年颁布了《拉萨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并于2005年、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正,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因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火灾事故和环境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规定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按照传统习俗燃放烟花爆竹现实需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明确表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为了处理好燃放需求与污染防治、火灾防范之间的矛盾,需要对现行规定进行修订。
二、主要依据
《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参考了有关省市的立法经验和做法。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禁止燃放的地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同时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在禁止燃放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防护工作。
(二)明确了允许燃放的时段。除禁止燃放的地点外,允许在春节、藏历新年节假日期间,农历正月十五、藏历“古突”夜,开业庆典、开工仪式和婚丧嫁娶等活动期间和按照传统习俗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规定应当在安全地点适度燃放。
(三)明确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要求。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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