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11-10 12:40 | 来源:尼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访问量: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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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尼木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尼木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核心是“管资本、严审批、控风险、强问责”,规范县属国企(含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购地建房、基建、技改造等)和股权投资(设企、并购、基金等),构建“事前计划+事中监管+事后评价”的全流程监管体系,压实企业投资主体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适用对象:尼木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第三条)。
投资定义:境内固定资产投资(土地房屋购置、基建、技改)+股权投资(设全资/合资企业、股权收购、追加资本金、基金认购等)(第三条)。
企业定位:是投资的决策、执行、责任主体,须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需符合战略/法规/程序,规模匹配资产与偿债能力,经营性项目预期收益率≥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准公共项目探索可持续盈利模式(第四条)。
国资委角色:建监管联动机制(规划、法务、财务、审计、纪检等协同),实现投资全监管、早防风险(第五条),但不替代企业决策与“三重一大”责任(第十二条)。
二、投资事前管理
(一)年度投资计划管控
企业依发展战略编年度投资计划,与财务预算衔接,规模适配负债水平,每年1月31日前报国资委备案;未入计划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可在6月底、9月底前各调整1次,报国资委备案(第六条)。
计划内容含:投资方向/目的/规模、资金来源(融资计划)、前后资产负债率、项目明细表(内容/额度/年限/年度投资)、出资企业上年财报、投资回报率等(第六条)。
(二)负面清单分类监管
国资委发布负面清单,动态更新,分两类(第七条):
禁止类(18项):一律不得投资,如不符产业/环保/安监法规、非房地产主业购地做商业地产、落后产能并购、明股实债参股、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除外)、拆分项目规避监管、与资信差/资不抵债企业合作等。
特别监管类:需报国资委审批后实施,包括:投资额≥企业上年度末归母所有者权益50%、资产负债率超70%的项目;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与非公混改设企。
其他项目(负面清单外):企业依法自主决策后备案。
(三)审批权限与流程
审批门槛:投资额50–100万元(含):报国资委(国企党工委)审批;>100万元:国资委初审→报县政府审核→县委审批(第七条)。
申报材料(第八条):受理表、党支部/总经理会/董事会决议及记录、议案+可研/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合作方资料+投资协议草案;涉及审计/评估的附报告及备案表;第三方机构风险分析及防预案(可研含风险分析可免单独预案)。
审核重点(第九条):合规性(法规/战略/计划)、必要性及回报、市场论证与风险预案、决策程序规范性、协议是否损国资、财务承受能力等。
审核流程:国资委收件后可要求补材料;委托第三方或专家论证(费用由企业承担),2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需再决策的,企业重开党支部/董事会后重新报批(第十条)。
变更与前置:投资方式/规模/合作方/股权比例变化重新报批;需政府其他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先走国资委审批(第十一条)。
三、投资事中管理
国资委检查:对重大项目实施中随机抽查,查决策/执行/回报/效果,关注计划外追加、非主业重大项目必要性及风险,发提示并限期整改(第十四条)。
企业自查:建投资台账,跟踪分析实施与运营,环境或项目重大不利变化时及时再决策,启动中止/终止/退出机制(第十五条)。
定期报送: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固投、股权、重大项目)及分析报告;年报审计将投资列为重点披露(第十六条)。
四、投资事后管理
年度报告:次年3月1日前报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含总体情况、效果/回报分析、重大项目进展、后评价开展情况、问题建议(第十七条)。
后评价制度:企业是后评价责任主体,每年对已完成重大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专项报告报国资委;国资委指导监督,可委托第三方绩效复审,优秀交流经验,严重问题启动追责(第十八、十九条)。
专项审计:对需审批的重大项目专项审计(决策、方向、资金、收益、风险等),结果作为董事会议题报国资委备案(第二十条)。
五、执行与责任追究
企业责任:国企是国资安全/保值增值/防损主体,须按办法修订内部投资管理办法及“三重一大”制度,建立投资管理责任链,明确各环节责任人(第二十一条)。
违规追责:企业人员违反国家/区市县规定及制度,未履职/不当履职致投资损失或严重后果,依 《企业国有资产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国资委工作人员违规造成不良影响责令改正;致国资损失,交县纪委监委提处理意见(第二十三条)。
六、附则与其他
企业须在县国资委负面清单基础上,制定更严格具体的内部投资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附件含投资项目材料受理表:表一用于长期股权/基金/债权投资;表二用于基建/房地产开发/技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项目,需附党支部/董事会纪要、可研、法律意见、审计评估、风险预案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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