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11-10 12:47 | 来源:尼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访问量: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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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尼木县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尼木县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是对县属国企公务用车进行全流程严管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核心是“编制控制+标准限定+审批前置+监督问责”,防止公车私用和资源浪费,适用尼木县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
一、基本定义与管辖
适用范围:县属国企(县政府国资委监管)的公务用车,含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一般公务用车;经营/业务保障专业用车(如特种专业技术车)不占编制,但不得配轿车/越野车(营运车除外),需报国资委审核。
管理原则:统一制度、分级分类;国资委(国企党工委)负责编制核定、配置及处置审批;配备立足国产、经济安全、节能环保,与企业经营匹配,防攀比浪费。
二、编制管理
负责人公务用车:一级企业主要负责人1人1辆,其他负责人每1人1辆(原文“11人1辆”应为笔误);一级以下全资/控股子公司不核定负责人专车编制。
一般公务用车:一级企业≤2辆,二级企业≤1辆,未正常经营及三级及以下企业不核定,需求由总公司调配。
专业用车:经营/业务保障车(含特种车)按实际需求配,不占公务编制,报国资委审核备案。
三、车辆配备
(一)配备标准
轿车:负责人及一般公务用车,≤1.8升排量、购车价(不含税)≤18万元;特殊地理/工作需越野车可保留现有,确需新配经国资委审核、县纪委监委备案,可配≤25万元(3.0升以内)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45万元大型客车。
强制要求:优先国产车、新能源汽车;不得超编超标,不得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现有不合规车辆在编可沿用至报废,超编内部调配后余下公开处置。
(二)购置/更新程序
企业书面申请→填《审批表》(现有编制、车辆情况、理由、资金来源)→国资委审批→采购上户→15日内报发票等备案。未经批准不得购置/更换。
禁止情形:非政策性亏损、被托管/重组脱困、拖欠职工工资/社保期间不得购置更新;无余编须先报废/拍卖旧车再更新;不得同时配负责人专车+发公务交通补贴(市场化选聘负责人薪酬含交通补贴的不配车不报销)。
租车限制:仅限大型活动、集体会议/培训、紧急公务/突发情况;单次租期≤10个工作日,不得长期租用。
接受捐赠车:报国资委批准,符合编制/标准入编管理,超标由国资委统一处置。
(三)严禁行为
向下属企业调换/借车、转嫁购车/租赁/运行费用;以“抵债车”擅自配超标车(按超编处置);假借经营专业用车回避公务车管理。
四、使用与处置管理
日常使用:建“一车一档”台账,集中调度、统一停放(非当日外地出差回企业/指定点停放,节假日封存);登记公示用车时间、事由、里程、油耗等(涉密任务除外);定点维修/加油,费用公务卡或对公转账;减少长途行驶,市区优先用轿车,外地有公交则乘公共交通。
信息化监督:“一车一码”亮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处置:报废/变价出售按国资资产处置规定,参照拉萨市行政事业单位办法执行,报国资委审批。
五、监督与问责
责任机制:“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国资委定期检查通报。
违规情形及处理:涵盖擅自购车、超编超标、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向下摊派费用、挪用专项资金购车、以下属名义购车规避管理等9类情形,核实后由国资委依规处理(追责相关人员)。
六、附则与执行
由尼木县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配套《尼木县属国有企业公务车辆购置(处置)申报审批表》作为操作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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