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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木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尼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2018-04-03 18:28 来源:尼木县政府办 访问量: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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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统筹做好畜牧业生产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根据《西藏自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规范(试行)》(藏农厅发〔2018〕25号)、《关于切实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函》(藏农厅发〔2018〕8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西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划》《西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域》《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突出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生产协调发展。

二、划定的原则、依据和类型

(一)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二)划定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01-2030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2、地方性法规、规划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西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3.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规范》(HJ/T338-2007)《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

(三)划定类型

全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三大类。

1.禁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关闭、取缔或转产。

2.限养区。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3.可养区。可养区是指畜禽养殖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在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划定范围

尼木县城禁养区为:尼木县城1000米以内;生活用水水源保护区、住宅区及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周边外延1000米范围全部划定为禁止养殖区;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现有养殖场或散养点在一定期限内实现关、停、转、迁。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

生态保护红线区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地级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的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

(三)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地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专业户。

(四)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拉萨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五)城镇居民区及乡(镇)人民政府、生活用水水源保护区、住宅区及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周边外延500米范围全部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六)拉日铁路、318国道500米范围全部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禁养区的划定和调整。

由县农牧局会同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根据本县城乡总体规划和畜禽养殖业发展需要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四、畜禽养殖规模标准

畜禽是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11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鸡等。

本方案所指的畜禽养殖场,是指生猪年出栏300 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出栏300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以上;养殖小区是指养殖相对集中的区域;养殖专业户是指生猪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100头以下、肉牛年出栏20头以上100头以下,肉羊年出栏50只以上300只以下、蛋鸡蛋鸭存栏500只以上5000只以下、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只以上10000只以下;家庭散养户是指养殖规模没有超过养殖专业户的养殖户。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善环保“三同时”(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养殖专业户、家庭散养户虽不受禁养区划定的限制,但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废弃物必须自觉进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综合利用,不得对周边环境、水源等造成污染。

五、时间安排

(一)2018年3月,形成禁养划定初步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后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确定工作时限,保证工作质量。

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确定的摸清全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河流、湖泊的陆域范围名录(县水务局负责提供);摸清生态保护红线,包括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国际重要湿地等区域名录(县环保局提供);摸清区城规划区、乡(镇)集镇规划区名录(县国土局负责提供);摸清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已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为准、摸清风影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文化保护区名录(县文旅局负责提供);摸清畜禽养殖场情况包括养殖名称、饲养种类、存栏出栏量、占地面积及畜禽舍建筑面积等情况(县农牧局负责提供)(县农牧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文旅局、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配合)。

(二)2018年4月中旬,聘请有资质公司,实地测绘制图(县农牧局负责、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文旅局、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配合)。

(三)2018年4月底,全县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禁养区图册、表格、文档及时归档(县农牧局、县环保局各自存档)。

(四)2018年6月底前,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农牧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文旅局、县公安局、县扶贫办、县工商局、县综治办等部门配合)

六、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

(二)在畜禽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规模养殖场,禁养区现有养殖场要在2018年6月底前全部依法关闭或搬迁。

(三)农牧、发改、环保、国土、住建、文旅、扶贫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并充分考虑环境敏感点、重点文物保护等因素,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全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五)县农牧局、县环保局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由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为组长,由县农牧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财政局、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的尼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进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内容,尽快摸清底数,积极配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我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二)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实施畜禽禁养区划定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良好城乡风貌的需要,也是保护生态环境及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动物产品食品安全,促进我县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禁养区划定有关材料收集、汇总、上报工作,确保高质量按期完成。

(三)加大宣传,正确引导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加大宣传禁养区划定工作的意义、划定范围及要求,使广大畜禽养殖户从思想认识上理解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环保意识,能够积极配合、提早做好搬迁准备工作。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广

县环保、农牧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合作社或养殖大户是治理污染的主体,应主动积极地投入污染治理,以保护我县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抓好典型示范推广,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曾相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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