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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业务办理暨《拉萨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服务指南》修改内容

责任编辑:尼木县公安局 来源:尼木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12-29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业务办理暨《拉萨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服务指南》修改的内容

年初我局印发《拉萨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服务指南    (试行)》,根据10月17日上午全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放管服”座谈会的要求,我支队在广泛征求各业务办理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拉萨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服务指南》进行了修订,经支队领导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对原《拉萨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服务指南》做了三处修改,新增了两项内容。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修改项:

一、关于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的规范

(一)本通知实施的范围:城关区公安局、八廓古城公安局、柳梧新区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堆龙德庆区公安局、达孜区公安局。

(二)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可以申请在本市(镇)落户。

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我市辖区内已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原房主未落户或已将户口迁走),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准予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址进行登记户口。

属租赁政府产权房屋(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或租赁私有房屋(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经营场所)的,视情可在录用(聘用)或招收单位集体户或租赁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公共地址集体户落户。

(三)为保障后续户籍管理服务的有序进行,租赁房屋在街道办事处公共地址集体户落户人员,应当与派出所签订《约定书》(一式两份、式样附后),申请人应当提供联系方式、联系人,并及时申报租赁房屋变动或者本人及直系亲属购买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向现居住地申报地址变动等各种户口变动情况,不主动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的一切后果自负。

(四)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申请落户的,公安机关应当取消落户或恢复原状,构成违法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1)落户到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地址所需材料:个人申请;②《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③本人或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原件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④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⑤劳务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被录用(聘用)、招收的提供);⑥本人为从事二、三产业法人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2)落户到单位或公共地址集体户所需材料:个人申请;②落户单位介绍信;③承租人本人或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原件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④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⑤劳务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被录用(聘用)、招收的提供);⑥本人为从事二、三产业法人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⑦租赁政府产权房屋的,需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或者房产局发放的《房租缴款手册》和房屋局出具《拉萨市租赁房屋备案》证明材料;租赁私有房屋的,需提供房屋局出具《拉萨市租赁房屋备案》和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

二、取消购房落户委托办理

目前购房落户集中在我市城关区金珠西路派出所、柳梧新区公安局、堆龙德庆区公安局等。根据《服务指南》补充说明“办理所有户口手续,申请人本人不便前来的,可以由户内成员或委托他人办理。对委托办理的,受委托人必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公民身份证(原件),公安机关户籍民警对受委托人进行登记,对存在受委托人办理3次(含3次)以上的,户籍窗口对其进行身份审核,存在中介人员身份的,不予受理当次被委托事项。”

更正为: “办理落户手续时,申请人本人不便前来的,可以由户内成员(已成年)本人持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代为办理,公安机关户籍窗口民警通过公安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对户内成员(已成年)身份进行确认,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证委托书。”

三、规范落户、身份证领取

(一)将户口从原籍地迁入到我市办理落户手续时,迁移人及随迁人员(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必须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申领居民身份证时,可由本人或户内成员凭《身份证领取凭证》;代领取他人(非户内成员)身份证时,需提供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经公安机关核实登记备案后可代为领取,或经本人或户内成员要求也可由公安机关邮寄。(除申领人死亡、参军入伍以外,发放新的身份证时原则上不再要求收回旧身份证)。 

新增项:

一、现役干部转改文职落户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落户所需材料如下:个人申请;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③转改任职的通知(原件、复印件);④落户证明;⑤参军服役注销户口证明;⑥拉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介绍信或证明信。

二、市外迁入“网约”办理要求

立足现有的条件,建立“网约邮箱”压缩办证时限,实现群众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只跑一次。凡是通过“网约邮箱”递交市外迁入办理户口迁入材料的,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将“网约”初审通过的电子版材料下载并上传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邮箱回复申请人于三个工作日后持原件到申请所在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对“网约”受理上传的迁入人员信息在“申报理由”一项必须增加注明“网约”字样,网约受理业务应优先办理。户籍窗口民警在发放《准予迁入证明》时必须对申请人(限本人或户内已成年家庭成员)提供的相关原件材料认真核对,坚决杜绝中介公司代办,户籍窗口民警在审核原件材料时,要严格按照《户籍民警岗位责任制》落实审核把关责任。

三、因房屋被司法拍卖等特殊原因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现房屋产权所有人要求户口迁入,而原房屋产权所有人拒不迁出的,现房屋产权所有人可按《拉萨市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细则》第四节立户分户登记、第二十四条办理条件及规定提出落户申请,由辖区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受理申请后,应以告知或公示方式通知原房屋产权所有人,经告知或公示15个工作日后,仍拒不迁出的,由辖区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将原房屋产权所有人及户内成员户口迁移至辖区内的公共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