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通告公示

尼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尼木县千人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三个责任”的通知

2020-05-12 18:03 来源:政府办 访问量: 【字体: 【打印文本】
分享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落实<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的通知》(藏水农〔2019〕2号)要求,现将我县落实千人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寺庙通水工程)管理“三个责任”通知如下:

一、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一)县政府

1.责任人:普  琼   县委副书记、县长(18008992333)

2.工作职责

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统筹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负责成立由县水务局牵头以及县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饮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发展改革、财政、卫健、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负责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原则,科学制定供水水价,并及时对外公示。

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机构,完善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大力培育和发展农牧民用水管护人员。

落实水质检测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可送往市(地)、水质检测中心检测,或委托第三方对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安全。

县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饮水事业发展。

各县、乡(镇)建立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农牧区饮水突发事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

1.责任人


2.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建乡(镇)、村(居)农村饮水工程监管机构,并成立相应的运行管理机构(管理小组或机构等)。

负责指导协调运行管理单位做好本辖区内的用水调度、安全运行、水费征收、日常管护、水源保护等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一)责任人

次仁罗布   县水务局局长(13989087749)

(二)职责

1.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年度工程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和工程验收。

2.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维修养护、水源保护、日常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辖区内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

3.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县级水质检测中心运行与管理工作。

4.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当水质发生异常时,管护主体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逐级上报。

三、运行管理责任单位

(一)责任人




(二)职责

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标准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费计收、维修维护、配合水质监测工作。


附件:尼木县千人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22座寺庙通水工程)管理“三个责任”公示表




尼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2日

责任编辑:赖智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