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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2020-06-02 15:53 来源:县商务局 访问量: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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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尼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西藏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引导(试行)》(藏商发建字〔2017〕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尼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为国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示范项目建设,由中标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第四条 尼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定额补助原则。财政实行分项补助,定向奖补,按协议分期拨付。项目投资要进行设计、预算、财评,项目结算以财政评价为依据,最终以审计结论为准。

2、公开规范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诚实申报,公开评审,公平竞争,科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3、市场主体原则。企业必须符合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支持重点,能够市场运作。实行企业投入为主,专项补助为辅。

4、时限性、公平性、竞争性原则。财政资金补助要充分体现时限性、公平性、竞争性,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完成质量进行拨付。如项目承办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节点完成相关阶段任务,其他非项目承办企业在资金补贴期限内完成阶段任务,并符合标准要求,经审核、验收后同样享有财政资金补贴待遇。

第五条 尼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尼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农产品上行工作、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应用、电子商务培训及电子商务进农村宣传推广等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重点支持范围与方向:

(一)支持对象为我县依法定程序引入的主体运营企业或自愿参加示范项目建设并达到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验收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

(二)尼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1、支持建立完善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2、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

3、支持乡镇与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和改造提质升级,拓展村级电商网店服务功能;

4、支持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而开展的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宣传、推广和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

5、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组织开展面向政府机构、农业企业、电商企业和农村合作社、创业青年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农产品上行、产品营销、网店实操等技能培训,建立和完善培训后续服务机制;

6、支持农村电商示范创建、宣传、推广,推进电商精准扶贫项目建设;

7、支持建设农村电商配套项目。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物流配送企业、配套农产品网销相关基础设施等;

8、支持发展尼木县旅游电商相关建设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共同管理。商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专项扶持的重点,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度实施监督、跟踪服务与绩效评价。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管理,参与审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及支持重点,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扶贫办负责指导、监督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精准对接扶贫工作。

第四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支持范围和标准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如下:

1.农村产品上行比例控制在64%(960万元)。其中,农牧区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比例控制在22.7%(340万元);农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控制在13.3%(200万元),电子商务营销宣传服务体系建设控制在28%(420万元)。

2.农村公共服务体系资金比例控制在21.3%(320万元)。其中,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控制在15%(225万元),乡(镇)、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建设控制在6.3%(95万元)。重点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拓展村级服务站点代收代缴、代买代卖、助农取款、驾考咨询、法律咨询、生活服务等功能,增强电商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

3.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比例控制在14.7%(220万元)。对基层党政干部、涉农企业、合作社社员、返乡农民工、农村创业青年等主体,开展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操等方面培训。结合农村双创和扶贫脱贫,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就农村产品上行进行实操培训,重点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培训工作要符合地方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项目审核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八条 检查验收。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积极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后,要及时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并在网络上进行公示。待项目建设整体验收合格后,由市场监管局、财政局、扶贫办联合向自治区及拉萨市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上报验收情况。

第九条 资金拨付。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电子商务培训等项目可根据项目进度预拨部分资金,其他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拨付部分补贴资金,待整体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全部资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条 尼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由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扶贫办按照公开申报、部门组织审查、县政府审定、社会公示、资金拨付、追踪问效等阶段实行综合管理,并会同县有关部门对其使用绩效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加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的监督和审计。项目法人收到县财政局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项目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的,县财政局会同市场监管局、扶贫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县商务、财政局和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定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工作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责和处罚。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明事项,需书面请示尼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根据领导小组批示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项目实施完毕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尼木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日           

责任编辑:赖智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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