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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木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2021-12-27 13:10 来源:尼木县政府办 访问量: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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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尼木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尼木县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县文旅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拉萨市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制定尼木县文化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景区旅游工作。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县域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管理全县社会文化、文物、非遗展示中心、烈士陵园、博物馆事业;指导全县图书馆、综合活动中心、文化站、寺庙书屋、农家书屋事业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承担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业管理工作;管理承担特种旅游、红色旅游、特色旅游等旅游项目的规划及相关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负责全县民俗民间文化资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七)拟订全县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管;负责监管从事演艺活动、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

(八)负责对网吧等娱乐场所发放经营许可证和管理。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及评先创优工作;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工作。

(九)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主管全县文物普查征集、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乡名城保护、文物维修、历史文化研究,文物陈展及历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十)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承担寺庙文物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等其他方面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文旅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一正一副)。

第五条 县文旅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尼木县人民路1号

办公时间:9:30—18:00

联系电话:0819-6172617

责任编辑:曾相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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