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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木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2021-12-27 13:10 来源:尼木县政府办 访问量: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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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尼木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县科学技术局、县乡村产业发展局牌子,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农业农村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全县农业农村工作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督促落实县委决策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农业农村项目计划,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负责处理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县“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参与涉农相关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推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负责种植业、畜牧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六)负责农田整治项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九)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十一)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等其他方面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拟订草产业发展政策、草产业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饲草业发展,指导草种繁育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草原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与自然资源局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促进草原保护与草畜平衡、草原畜牧业有机衔接、协同发展。

2.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本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气象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指导协调森林、草原防火监测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农牧业(不含草原)日常抗灾减灾防灾职责。

3.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单位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一正两副)。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29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尼木县人民路

办公时间:9:30—18:00

联系电话:0891-6172218

责任编辑:曾相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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