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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木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2021-12-27 13:10 来源:尼木县政府办 访问量: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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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尼木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尼木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尼木县医疗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拉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县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订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拉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自治区、拉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参与制定自治区、拉萨市医疗保障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拟订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全县医疗保障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全县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一正一副)。

第五条 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9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尼木县人民路

办公时间:9:30—18:00

联系电话:0891-6377798

责任编辑:曾相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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