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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木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2021-12-27 13:10 来源:尼木县政府办 访问量: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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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尼木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拉萨市民政和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和残疾人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民政和残疾人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研究解决民政和残疾人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的责任。

(三)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组织、指导、协调残疾人组织建设。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用品用具、福利、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五)拟订全县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的设立、更名、撤销和乡(镇)以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边界争议,对边界实施依法管理。负责全县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以及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纂、审核。

(六)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村民委员会建设政策,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村(居)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村(居)服务体系建设。

(七)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提出扶持、保护社会福利企业单位的建议,指导全县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管理。

(八)拟订殡葬管理规范性文件,指导殡葬领域服务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生活保障工作。

(十)拟订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习俗改革的地方规章,推进婚俗改革。制定婚姻服务管理制度;承担婚姻登记工作,查处违法婚姻,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护工作。

(十一)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规范性文件,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十二)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指导管理社会捐助工作。

(十三)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规划和其他规定性文件,牵头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等其他方面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四条 县民政局行政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一正一副)。

第五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30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尼木县巴古中路

办公时间:9:30—18:00

联系电话:0891-6177300

责任编辑:曾相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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