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7 13:10 | 来源:尼木县政府办 | 访问量: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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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尼木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挂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牌子,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人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拉萨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并组织实施,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方案。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县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组织实施全县工勤人员工资审核。贯彻自治区、拉萨市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调节企业收入分配。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管理。负责政府表彰奖励有关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引进区内外人才和智力政策,编制全县引进智力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组织实施农牧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调解办法,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执行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案件,协调劳动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维权工作。
(十二)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等其他方面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人社局人员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一正一副)。
第五条 县人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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