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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木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尼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5-19 16:41 来源:尼木县政府办 访问量: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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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中)直各单位:

《尼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尼木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8日

尼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8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拉政发〔2018〕52号)精神,为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尼木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县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各类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各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依据,为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加快推进生态尼木建设提供支撑。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全县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进行登记调查。重点对以下行业进行普查:(1)对有重金属、危险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7个重污染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及供应业、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0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黑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规模以上企业;(4)有放生性污染物产生的单位(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污染源的初测和调查值超过国家普查要求的半生放射性污染源)。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畜禽养殖业、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种植业主要以种植青稞、小麦、药材及蔬菜的主产区和净土产业园区为主调查对象。畜禽养殖业主要以具有一定规模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为调查对象。水产业主要以人工饲养的网箱养殖、工厂化养殖为调查对象。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燃煤、燃油、燃气等生活源锅炉,县城、乡(镇)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燃煤、燃气消费情况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等。

2017年存续且正常使用的锅炉,没有标定额定出力的土锅炉、型煤锅炉或铭牌不清的锅炉,续存、改造但未使用的锅炉,热力生产与供应企业不对外经营的锅炉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2017年内淘汰的锅炉、电锅炉工业污染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的生产经营场所中供生产和生活使用的锅炉,对外生产、供应企业对外经营业务的锅炉不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包括各类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乡(镇)、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及其他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焚烧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含乡镇)、园区及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一)工业污染源

1.企业基本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主要产品、原辅材料消耗、能源结构和消耗情况等。

2.产生污染物的设施,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3.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5.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6.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普查技术路线: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本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1.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

2.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3.化肥、农药和地膜农膜使用情况。

4.水果套袋和化肥农药包装等农业废弃物使用、处置、残留情况。

5.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主要包括污染源基本信息,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和运行情况等。

6.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7.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普查路线: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调查对象。开展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1.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和污染治理情况,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等。

2.城乡居民用水排水和能源使用情况,县(区)、乡(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放基本信息、排污口位置、污水构成、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3.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4.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普查技术路线: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第三产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汛期、非汛期)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2.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3.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普查技术路线: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内容在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查填表方式获取。

(五)移动源

普查内容: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普查技术路线:利用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等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机动车污染源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非道路移动源根据行业管理、对口统计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提供,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普查工作中所需的各类监测项目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方案要求为准。

四、普查组织及分工

(一)基本原则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国家、自治区以及拉萨市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二)组织机构

1.根据县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要求,尼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并从统计、交通、水务、农牧、住建等成员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工作专班开展集中办公,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对全县普查工作负总责。按照上级普查机构的相关要求负责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全县普查工作经费预算并保障落实;选聘乡(镇)普查员并按照市级普查指导员要求和技术标准开展污染源入户调查,入河(湖)排污口清查、监测等工作;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动员、宣传、培训和污染源名录清查,对乡(镇)普查工作进行质量核查与评估;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普查,做好污染源名录清查,普查数据审核、汇总、核查和维护,总结发布普查成果,编制污染源普查报告,总结发布普查成果,拓展相关研究、应用开发以及表彰等工作。负责建立污染源普查工作联络制度,协调、督促、推进各乡(镇)、各部门相关普查工作。尼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普查相关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机构,按照区、市、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乡(镇)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建立普查工作责任机制,落实普查工作经费;选聘普查员;组织普查动员、宣传、培训,开展实地清查、信息采集、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做好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审核、汇总与上报,总结发布普查成果以及表彰等工作。落实污染源名录清查核实及监测等任务。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3.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4.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三)部门职责

普查工作在县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各乡(镇)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分工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环保局:牵头会同县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组织我县普查工作培训;指导各乡(镇)、各相关单位开展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写技术报告,建立尼木县污染源数据库和普查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乡(镇)做好污染源普查媒体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县发改委:提供县城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工信局:提供全县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本信息,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各运营加油站燃油消耗量,配合做好污染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负责提供《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登记信息及法人单位基本信息,负责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煤炭、燃油、天然气等能源质量检测工作,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其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负责填报县域产业园区调查信息并督促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机动车移动污染源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县国土局: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基础测绘、地理国情普查等基础数据支撑,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县住建局:提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填埋厂(场)基本信息。指导乡(镇)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移动源普查等。

县统计局:提供全县人口、经济发展等相关数据;提供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指导参与全县普查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等工作。

县交通局:组织开展公路建设工程机械等移动污染源普查。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全县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普查工作。提供有关入河(湖)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

县农牧局(科技局):指导全县农牧部门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督促指导各乡(镇)农牧部门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成果数据分析、相关成果应用和污染源治理方式选择。

县卫计委:提供全县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及污染处理设施处理情况。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工商局: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普查清查等工作。

县国税局: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普查,提供全县各级城镇居民用、排水情况;提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集中污染处理设施普查信息,配合做好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等工作。

县各寺管会:负责填报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信息。

五、普查实施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培训、全面普查、总结发布及数据应用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2018年完成清查建库、普查培训、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发布与应用(具体时间节点以国家、自治区、拉萨市普查进度为准)。

(一)前期准备(2017年3月-2018年3月)

成立机构组建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各相关单位抽调专职人员落实到位并集中办公。制定普查方案,编制经费预算,制定普查相关工作制度,完成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1.成立机构、落实经费(2017年3月-2018年3月)

成立尼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县污染源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区、市通知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2.宣传动员(2017年12月-2018年4月)

按照《西藏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和《拉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尼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报道活动,为全面普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县、乡(镇)普查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宣传工作要贯穿普查工作的始终。按照自治区、拉萨市统一要求开展普查动员工作,为全面普查奠定基础。  

3.普查员选聘(2017年3月-2018年4月)

县、乡(镇)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7〕10号)、《关于做好西藏自治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16号)等文件要求,开展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工作。选聘应优先考虑环保、农业、水利等机构以及各乡(镇)负责环保工作的人员。

(二)清查建库阶段(2017年10月-2018年4月)

充分利用各有关职能部门、各类普查和相关专项调查基础数据,开展普查名录库筛选建库与普查清查,全面排查摸清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启动前期监测与调查工作,开展生活源锅炉调查和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建立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录库,收集整理入河(湖)排污口相关资料,对排污口进行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对可能产生伴生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资源开发加工利用的企业名录进行筛选,建立放射源数据名录库,开展放射性指标初测和筛查。县普查办自行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开展监测,建立排污台帐。

(三)普查培训阶段(2018年4月-2018年6月)

按照区、市普查机构相关要求,县普查办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县所选聘的普查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四)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6月-2018年12月)

开展入户调查和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1.入户调查(2018年6月-2018年8月)

县、乡(镇)普查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普查员对普查单位情况进行调查,普查员按照普查要求进行现场逐一了解普查对象相关信息,并及时录入普查系统,建立污染源档案。县普查办负责普查信息的审核;在普查过程中要关注乡(镇)产业活动单位、生活源和农业源,防止出现漏报。

2.质量抽查(2018年6月-2018年8月)

配合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10%的比例对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乡(镇)将重新进行普查。

3.数据审核、汇总(2018年9月-2018年12月)

县普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录入,乡(镇)普查机构负责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在审核过程中应切实加强填报数据质量控制,保证数据质量。

(五)总结阶段(2019年1月-2019年12)

1.尼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县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并建立尼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和污染源动态数据库,利用开发普查成果,建设我县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对普查数据进行初步分析,编写总结报告。

2.县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编写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和工作报告,开展普查成果验收、评比和上报等工作。

六、普查经费保障

按照国家、自治区、拉萨市的要求,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县财政负担。县政府根据污染源普查机构的申报需求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部门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全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开展入户调查,现场监测,聘用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建档、分析加工、检查验收、编制普查报告、总结、表彰等。

县普查机构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具体安排经费可参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国污普〔2017〕3号)执行。

七、普查质量管理

(一)建立质量保证机制

按照国家、自治区、拉萨市有关普查质量控制规范、标准、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尼木县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制度。县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尼木县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县普查机构要定期上报普查进度,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并对各主要环节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各类被调查主体对填报数据质量负责,各级普查机构对同级普查汇总数据质量负责,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执法检查,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三)建立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制度

县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各部门和各阶段的质量控制责任,建立包括第三方在内的数据核查机制,强化普查排放数据与能源和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环境质量数据一致性审核,切实保障普查质量。

八、普查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污染源普查属国家重大国情调查,各乡(镇)作为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切实高度重视,对本行政区普查工作负总责;要及时成立本行政区普查领导小组,强化职责意识,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普查工作。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应的普查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协同推进。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县普查办要加强协调,积极解决,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质量管理

县、乡(镇)普查办要分阶段明确质量控制内容和主体,开展全员和全过程普查质量控制,通过与其他相关普查数据和各职能部门现有业务数据比对、多法审核数据、鼓励信息公开和第三方参与等方式,进一步强化普查质量。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有关制度,将普查数据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做到可溯源,确保真实准确。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等行为要严肃追责;对泄漏普查对象有关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加强经费管理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具体安排经费可参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国污普(2017)3号)执行。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普查经费预算编制的指导,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四)加大宣传培训

县普查办要加强对乡各(镇)、各单位普查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进一步强化乡(镇)、各单位普查技术力量。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制订专门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平台、标语、横幅、宣传牌等媒介广泛进行宣传,把宣传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考核和监管奖惩制度

县委、县政府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强化考核与监督工作,对不能按时完成普查任务,影响全县普查工作进度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普查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六)加强普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按照国家关于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配置要求,组建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踏实敬业、勇担重任的普查队伍。同时,加强业务培训,严格普查员的管理,明确权责纪律,维护其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普查队伍稳定。普查中可在各乡(镇)、各村(居)、教育单位和社会青年中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经考试合格后聘用。

责任编辑:尼木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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