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4 16:00 | 来源:尼木县政府办 | 访问量: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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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尼木县关于建立健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经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请你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尼木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4日
尼木县关于建立健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的总体部署,加强欠薪预防治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拉萨市关于建立健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结合尼木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区市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发挥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合力,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做到抓实抓细抓具体,确保完成治欠保支年度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等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底,形成制度完善、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三、组织领导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决定成立尼木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普 琼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赵 东 杰 县委常务副书记、常务副县长
贺 东 县委常委、副县长
刘 钊 县委常委、副县长
颜 泽 伦 副县长
米玛潘多 副县长
布 穷 副县长
旦 曲 副县长
王 庆 国 副县长、卡如乡党委书记
多吉欧珠 副县长
米 玛 县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人选、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琼 达 县人社局局长
洛桑坚才 县政府办主任(信访局局长)
郭 百 顺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魏 乃 红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尼 玛 县法院副院长
鲜 佳 龙 县发改委副主任
田 茂 飞 县教育局副局长
嘎旺朗杰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薛 勇 县经信局局长
尼玛次仁 县公安局副局长
洛布次仁 县财政局局长
西热平措 县民政局副局长
洛桑扎西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央金卓嘎 县住建局局长
伦 珠 县交通局局长
次仁罗布 县水务局局长
刘 桥 县商务局局长
达娃桑旦 县文旅局局长
央 青 县司法局局长
罗 刚 县卫健委主任
蒋 西 荣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尼木县分局局长
刘 卓 娅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尹 小 芬 县扶贫办主任
徐 静 县审计局局长
索朗次仁 县应急局副局长
索朗云登 县总工会副主席
王 帅 县税务局局长
张 鑫 县农行行长
师 永 军 塔荣镇镇长
张 绪 刚 吞巴镇镇长
德 琼 尼木乡乡长
洛桑格来 卡如乡乡长
张 伟 续迈乡乡长
张 鹏 浩 普松乡乡长
侯 水 军 帕古乡乡长
朗杰平措 麻江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琼达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接替,并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和督促落实。相关部门按照工作部署,健全完善协调机制,通过定期例会制度、分析通报制度,深化多部门协同联动。
领导小组负责督促落实区、市、县党委政府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安排部署,协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负责联络各相关项目单位负责人协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其他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四、健全欠薪治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
由根治拖欠领导小组牵头,定期召开治欠保支工作会议,研究落实治欠保支进展情况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上级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下, 明确分工,强化责任。
(二)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加强“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对网格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实施动态管理。所在乡(镇)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节纠纷,对于具有欠薪隐患的企业(施工单位)给予重点关注,对发现的劳资纠纷依法进行调节,并制作调节台账予以记录。同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监察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
(三)劳动工实名制登记管理制度
督促各类企业(施工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到县人社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登记管理制度。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等部门要利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登记管理平台,实现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在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因施工总承包未在施工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的、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经责令仍未整改的、经多次督促仍登记信息不实的,由县人社局酌情提高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理。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欠薪负责制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规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五)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县财政局、托管银行等部门对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监督。县住建局将缴存工资保证金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县人社局依据企业类别和企业诚信级别确认缴存比例,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使用和退还程序。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托管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工资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互联互通,县审计局要定期对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审计。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以以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的形式代替保证金。
(六)健全分账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由银行代发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它工程款分账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根据不同类别人工费用所占比例和用工情况,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比例,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拨付到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五、健全责任落实机制
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政府负总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各部门依法管辖、各尽其责。
人社部门负责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会同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区市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督促检查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欠薪信息共享机制,督办重大案件,对符合条件的,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信访部门负责转办、交办和督办欠薪信访事项,根据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协调责任处理欠薪信访事项,提出完善政策或改进工作的建议。
宣传部门负责指导本县新闻媒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法院负责及时审查受理农民工工资的拖欠案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主动依职权调查。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及时裁定先予执行,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执行力度,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保全规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农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及相关农业企业等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
经信部门负责全县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建立清欠台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公安部门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财政部门加强对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的管理,负责落实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自然资源部门监督指导探矿采矿等企业落实劳动保障制度,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对拖欠工资严重的企业或个人实行失信管理,并按照行业监管相关规定,在矿业权审批过程中做出相应限制。
住建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协调处理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等违法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保证金等制度,研究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建筑企业改进工资管理和用工方式。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落实资金不到位不发施工许可证、对失信企业招标限制、降低问题企业资质等管理措施。
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文旅部门加强对所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所监管企业发生的拖欠工资问题。
司法行政机关应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的建设与指导。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协助相关部门提供欠薪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信息。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受理农民工关于拖欠工资问题的电话举报投诉,加强举报投诉事项办理。完善电话举报投诉信息汇总分析,配合人社等部门做好防范工作。配合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对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资金安排的建设单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税务部门负责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加强监管。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以上各部门要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根据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和监管职责制定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具体工作制度。尤其是工程建设领域,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等主管部门要细化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银行代发等制度,制定权责明确、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并予以公布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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