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尼木县融媒体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构成
第二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四、政府采购情况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六、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尼木县融媒体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等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广播电视工作的指示、决定,把握舆论导向,对全县重大广播电视宣传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检查,对广播电视节目和视听作品审查把关。
(二)贯彻执行自治区、市关于广播电视管理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全县广播电视行业管理发展办法和规定;协调指导全县广播电视建设方面的有关事项;研究制定广播电视产业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收费标准。
(三)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视宣传和创作;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播放实施监管;对接收和传输的卫星电视节目及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实施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四)负责全县广播电视科技工作;组织全县广播电视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指导全县广播电视系统高新技术的研究、引进、开发应用;负责全县新媒体业务的研究开发及广播电视数字化相关工作。
(五)负责全县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功率的规划、申报及监督工作;统筹协调全县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变更和撤并;负责全县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设计、施工安装业务的论证、验收;对全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进行规划和管理,并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负责中央、自治区、市、县广播电视节目覆盖工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
(六)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许可证的申报;负责全县广播电视“户户通”、“舍舍通”工程及其相关工作。
(七)负责全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和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的技术指标及落实工作;负责中央和自治区、市、县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
(八)负责完整传输中央、自治区、市、县广播电视节目;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播及广播、电视节目交流;负责自办节目的策划、采制、审查、包装以及播出编排和管理工作;负责广告和相关创收项目的策划、制作、经营及优质安全播出;负责全县广播电视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广播影视对外宣传工作。
(九)协调指导全县广播电视系统事业发展、产业开发和改革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广播电视系统人才工作。
(十)负责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尼木县融媒体中心机构设置情况
三、部门预算构成
本单位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二级部门预算。
第二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例如:2025年本部门收入预算816.35万元,比上年增加255.8万元,增长45.6%,主要原因是:由于在本年度新增3各项目及有人员增加;支出预算816.35万元,比上年增加238.3万元,增长42.3%,主要原因是:整体预算有所增加。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
2025年本部门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2.32万元,比上年减少0万元,下降0%,其中:因公出国(境)0万元,比上年减少0万元,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9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上年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98万元,比上年减少0万元。)比上年减少0元,下降0%,公务接待费0.34万元,比上年减少0万元,下降0%,2025年因公出国(境)0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74万元,比上年减少0万元,下降0%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25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200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0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200万元等。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1月20日,本部门固定资产构成情况为:房屋2879.26平方米,车辆2辆,单价在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在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本年度拟购置固定资产0万元。
六、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2025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项目0个,资金0万元,实现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预算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安排、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行政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用于维持行政(参公)单位机构运行的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医疗费补助、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经济科目对应的预算资金。
十一、“三公”经费:是指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二、重点项目: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或与本部门职能职责密切相关的项目或预算安排支出相对较大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