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木县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尼木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1.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拉萨市民政和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和残疾人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民政和残疾人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研究解决民政和残疾人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负责退役军人的移交安置工作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双拥工作,落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抚恤工作,负责烈士陵园的管理工作。
(二)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三)组织、指导、协调残疾人组织建设。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用品用具、福利、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四)拟订全县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的设立、更名、撤销和乡(镇)以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边界争议,对边界实施依法管理。负责全县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以及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纂、审核。
(五)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村民委员会建设政策,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村(居)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村(居)服务体系建设。
(六)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提出扶持、保护社会福利企业单位的建议,指导全县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管理。
(七)拟订殡葬管理规范性文件,指导殡葬领域服务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生活保障工作。
(九)拟订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习俗改革的地方规章,推进婚俗改革。制定婚姻服务管理制度;承担婚姻登记工作,查处违法婚姻,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护工作。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规范性文件,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十一)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指导管理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规划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牵头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等其他方面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人员情况,包括当年变动情况及原因。
本单位本年度在职人员16人(其中1人为长期病假)。
二、部门(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设1个内设机构及机关党委,内设机构及直属机构均纳入2026年部门预算。
三、部门预算构成
本单位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尼木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2026年部门预算。
第二部分尼木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2026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尼木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202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26年本部门收入预算1790.63万元,比上年减少194.8 万元,减少9.8%,主要原因是:部门项目预算减少;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
2026年本部门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5.86万元,比上年减少0.08万元,下降1.3%,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过紧日子,压减“三公”经费。其中:因公出国(境)0万元,比上年减少0万元,下降0%,主要原因是:不涉及;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5.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5万元,比上年减少0.01万元。)比上年减少0.01万元,下降0.18%,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过紧日子,压减“三公”经费;公务接待费0.36万元,比上年减少0.07万元,下降16.27%,主要原因是:干部调整人员减少。2026年因公出国(境)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0辆、保有0量,国内公务接待0批次、0人。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30.4万元,比上年减少5.7万元,下降15.78%,主要原因是:干部调整人员减少。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2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21.36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21.36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6年1月20日,本部门固定资产构成情况为:房屋5438.94平方米,车辆3辆。
六、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2026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项目41个,资金1790.63万元,实现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部门无政府债务情况。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预算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安排、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行政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用于维持行政(参公)单位机构运行的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医疗费用补助、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等经济科目对应的预算资金。
十一、“三公”经费:是指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二、重点项目: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或与本部门职能职责密切相关的项目或预算安排支出相对较大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