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6 16:20 | 来源:尼木县财政局 | 访问量: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分享到:
|
目 录
第一部分 尼木县消防救援大队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构成
第二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四、政府采购情况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六、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尼木县消防救援大队概况
一、主要职责
消防救援大队是应急管理部门为负责一个县(市)级辖区的公共消防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专门消防机构,是应急管理部消防局下属的消防救援大队级建制队伍,维护地方稳定和社会发展。大队主要负责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防火监督、公众聚集开业前消防检查、消防知识普及、消防业务培训和对大队的管理等业务;大队主要担负着辖区内的灭火救援、社会救助、维稳处突等任务。
消防救援大队在上级支队和应急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地方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消防法律、法规,负责本地区的消防监督、执勤灭火和队伍的管理教育工作。
2、掌握本地消防工作动态,适时向政府报告工作,配合制定消防建设规划,不断改善公共消防设施条件。
3、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4、组织重大和一般火灾原因调查,处理火灾事故,负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5、指导企业专职消防队、村委会和寺庙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建设。
6、教育队伍加强执勤战备,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情况,制定灭火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随时做好战斗准备,组织火灾扑救。
7、队伍进行消防战术、技术和岗位练兵工作,开展消防战术、技术研究,提高队伍的灭火救援战斗能力。
8、加强队伍的管理教育,严格执行条例、条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队伍严明的纪律和良好的战斗作风,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9、负责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队伍高度稳定,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10、搞好队伍后勤建设,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官兵生活水平。
11、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其他增加职能。
二、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本单位实有人数为35名,其中12名消防指挥员和消防员的保障工资和伙食费由中央财政解决,23名政府专职消防(文)员及公益性岗位人员为从地方财政保障人员经费。同时大队实有人数35名日常运行保障经费均由地方财政拨款解决。
三、部门预算构成
本单位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2025年部门预算。
第二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25年本部门收入预算508.69万元,比上年增加88.86万元,增长21.17%,主要原因是:2025年增加吞巴专职消防站营房改造项目。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
2025年本部门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0.00万元,比上年减少0.00万元,下降0.00%。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0.00万元,比上年减少0.00万元,下降0.00%。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25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129.50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80.00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49.5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0.00万元等。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无
六、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2025年,实现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其中本部门重点项目绩效目标情况如下:
重点项目 |
预算数(单位:万元) |
绩效目标 |
消防应急救援 |
255.55 |
|
其他消防救援事务支出 |
253.14 |
|
|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预算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安排、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行政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用于维持行政(参公)单位机构运行的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医疗费补助、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经济科目对应的预算资金。
十一、“三公”经费:是指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二、重点项目: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或与本部门职能职责密切相关的项目或预算安排支出相对较大的项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