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尼木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中共尼木县人民政府党组2022年第3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按照工作规则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尼木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8日
尼木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拉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尼木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工作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捍卫“两个确立”,坚持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西藏工作的着眼点着力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落脚点,扎实做好“四件大事”,落实“八大任务”,实现“四个确保”,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不断开创尼木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奋力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尼木。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准则: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贯彻落实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服从县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监督,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分工协作。县长因公外出或休假期间,可指定常务副县长或1名副县长主持工作。
第六条 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第七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八条 县政府应当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贯彻“所有发展都要赋予民族团结进步的意义,都要赋予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都要赋予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都要有利于提升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求,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各族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第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调控政策、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工作部署,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持问题导向部署经济发展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质量安全,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一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强化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和标本兼治,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健全完善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二条 优化公共服务,一切工作都向改善民生、凝聚人心聚焦,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科技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健全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
第十三条 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牢固树立、始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着力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第十四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把县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十六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命令。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与及时清理。
第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拉萨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充分征求各乡(镇)、各部门意见基础上形成初稿,应当经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合规性审查,解释工作由文件起草部门承办。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规定报县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县政府要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能力;要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提升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实情,密切同各族群众的联系,使决策建立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每年深入基层时间不少于45天,撰写不少于1篇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和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重要国有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重要编制、大额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使用及制度安排、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治理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举措等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提交县委决策的事项,必须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各乡(镇)的,应当率先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两代表一委员、党外人士、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强化执行落实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作出的决策决定或需要完成的重要事项,由县长全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对年度重点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县长或常务副县长与副县长,副县长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之间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实行责任制考核并落实奖惩。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报告执行情况。要切实增强执行力,拿出“说干就干、马上就干、干就干好”的工作劲头,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第三十条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完善督查制度,建立健全督查责任追究制,定期对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等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并向县政府报告,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重要事项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大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奖惩力度。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应认真执行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各部门应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县政府领导领衔督办重点建议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审判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执行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当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来信来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应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应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应拓宽政务公开和服务渠道,完善和规范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释疑惑,稳定预期。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区市县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提请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三)研究通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四)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讨论决定县政府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组成人员参加,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讨论的事项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向拉萨市人民政府或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制定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征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产业政策导向、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制等重大经济发展政策和涉外事务、民族宗教等社会管理重要事务。
(四)制定和调整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和政策措施。
(五)审议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算草案,审议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审议预算执行中重大事项资金安排方案。
(六)审议重要规范性文件。
(七)研究县政府各部门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重大职能职责修订和调整。
(八)研究涉及全县全局或重要领域的工作。
(九)讨论其他需要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十)下列事项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审议:
1.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算草案、预算调整,重大改革事项、年度重大工程项目安排、重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大事项。
2.100万元以上政府较大额的投资计划,县级贷款1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县属企业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和资产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改制方案。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
3.全县土地储备和供应,地籍调查和基准地价调整,县级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县级重大发展规划,重点资源开发中的重大问题。
4.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乡(镇)、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各单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需经分管副县长提出建议,报县长同意后开会研究。会议讨论研究事项原则上由单位负责人汇报,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三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的涉及全县的重大事项。
(二)涉及两个及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需由县长主持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沟通重要情况。
(四)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五)县长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部署的重要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讨论事项,安排与议题相关的副县长参加,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对需要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调研、协商和论证等材料必须充分,经分管常务副县长或副县长协调、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县长确定。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充分酝酿,事先确定。会议通知印发后,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涉及多部门工作的议题,分管负责人要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未经专题会充分沟通协商的议题,不予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政府办负责,会议议题和材料一般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六条 会议纪要要规范签发、科学管理。
(一)会议纪要的分类。根据会议的性质,县政府会议纪要可分为:县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二)纪要的签发流程。县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结束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
1.县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政府办公室拟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政府办公室分管副县长审签,最后由县长签发。
2.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政府办公室拟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政府办公室分管副县长审签,最后由县长签发。
3.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政府办公室拟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相关副县长会签,最后由县长签发。
4.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所属行业部门负责拟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相关副县长会签,最后由县长签发。
5.会议纪要原则上从起草到签发不超过5个工作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考虑到签发程序流转环节较多,可以延长到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三)会议纪要的印发与存档
1.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2.根据会议的性质和议决的内容,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扎口,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确定纪要的印发范围。需要有关乡(镇)、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应印发至相关单位。
3.所有会议纪要均应在纪要形成后交县政府办公室存档,每年由政府办整理后备存,并交政府办文件档案室妥善保存。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的,必须向县长请假。列席人员请假的,由政府办向县长报告。
第四十八条 需要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专项工作会议,必须按规定报请县委批准。
第四十九条 对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请示性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一事一请,不得多头主报,不得越级上报。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五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由政府办按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必须呈报县长审批决定。
第五十二条 政府办按有关规定严格各类收文的办理时限。急件、特急件立即办理;传阅件一般在收文后的当天送出;一般程序性的办件,在收文后的1个工作日内报出或转出;需要写签报的办件,在收文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出;需核实、了解情况并需写签报的办件,一般要在1周内报出:涉及问题比较复杂的办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时间,但承办人要按程序报告;政府领导出差或休假时,承办人员要及时与政府办主任做好沟通协调。
无特殊原因造成拖延、积压、错处文件的,视情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要求各部门办理的文件,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并按程序上报,因不负责任贻误工作的,视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要及时批阅文件,不得造成文件积压,急件要在当日处理。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人事任免、向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报送拉萨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县长签署。
第五十六条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领导和县政府办主任审核,由县长签发。以政府办名义发文,由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领导签发或县长签发。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和各部门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上级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一般性工作会议不发纪要。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政府办转发。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推广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严控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雷厉风行、立说立行。
第六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县政府集体权威,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策和决定,任何人无权更改集体作出的决策和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须报县委批准。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出差、出访、休假、学习,按照自治区、拉萨市要求报备。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出差、出访、休假、学习,须提前向县长请假并书面报告县委批准,同时按照拉萨市要求及时报备。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学习,须提前向分管领导和县长报告,并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书面或电话报备至县政府办公室。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实行领导交叉代管工作制度。县政府领导外出、休假或工作冲突时,应告知政府办主任,由政府办主任按照交叉代管工作制度或视情安排另外的领导同志代行职责。互为交叉代管的副县长原则上不同时出差、休假。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始终坚持“三个牢固树立”,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执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中共拉萨市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区党委实施办法精神的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应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积极践行“两路”精神、老西藏精神和孔繁森精神,厉行节约,带头过“紧日子”,反对浪费,勤俭办事。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展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规定,严格控制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简化迎送。严格规范公务接待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和赠送纪念品、土特产。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和一岗双责,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设廉洁政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应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自觉净化生活圈、交往圈,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
第七十条 县政府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要遵守相关规定,轻车简从,不搞层层多人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一律不到现场。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驻县中直单位可参照本规则执行。本规则授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28日印发的《尼木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尼政〔2018〕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