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9 19:25 | 来源:尼木县政府办 | 访问量: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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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尼木县精准扶贫产业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尼木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8日
尼木县精准扶贫产业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精准扶贫产业项目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经营主体、扶持对象、带动脱贫方式、固定资产产权归属等方面,发挥精准扶贫产业项目带动脱贫作用最大效益化,以更加科学、规范的措施管理好精准扶贫产业项目,现根据《西藏自治区产业精准扶贫工作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脱贫致富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西藏自治区脱贫致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尼木县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精准扶贫产业项目系由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市、县配套扶贫资金全部或部分投建的产业项目(不包括扶贫贴贷款项目),重点支持地方优势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民族手工业、商贸流通业等发展。本办法所指扶持对象系按照国家贫困标准线,识别的、在全国扶贫开发系统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三条 精准扶贫产业项目选择、立项应从当地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好当地优质特色资源,要有合法独立的经营主体(包括:公司、农合组织、村级党支部,以下简称经营主体),要与全县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相符合,推行规模发展、集约经营。
第二章 精准扶贫产业项目的建设原则
第四条 精准扶贫产业项目应遵循“乡(镇)级、村级调研选项——征求群众意见——县级审查备案——县级立项实施”流程,各乡(镇)要坚持把产业脱贫作为推动精准脱贫工作的一项重大措施,深入开展产业项目调研、选项,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建议,选备一批具有当地资源特点、群众参与积极性高、市场前期广阔、带动脱贫效果好的项目充实到全县精准扶贫产业项目库,为今后精准扶贫产业项目快速立项、实施奠定基础。
第五条 各乡(镇)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拟定项目必须明确资金来源、建设规模及内容、扶持对象等方面,县扶贫办、各乡(镇)必须与享受扶持的经营主体三方共同签订产业项目利益分配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益,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收益。
第六条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产业组负责初审拟定立项的的精准扶贫产业项目,统筹全县精准扶贫产业项目工作,防止重复建设和多头申报资金现象,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督导项目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精准扶贫产业项目应执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公示制、招标制、监理制、财政投标评审制和政府采购制,确保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安全、高效。对于建设标准技术要求低的产业项目可以经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同意后,采取邀请招标、议标等形式,交由本地具有施工资质的农合组织施工,促进本地群众增收。鼓励贫困户参与项目建设、管理运营增加收入。
第三章 精准扶贫产业项目的利益分配
第八条 精准扶贫产业项目建成后,由享受扶持的经营主体负责日常管理、运营;县扶贫办、建设单位、各乡(镇)、各村委会负责监督、指导项目后续运营;各乡(镇)负责逐步帮助合作社、村经济实体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每季度要核查一次经营主体的账目支出、收益。
第九条 精准扶贫产业项目的经营主体和扶持对象按照“风险共担、取利益共享、自产自销、自负盈亏”原则经营。目前,全县采取“经营主体+基地+扶持对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地+贫困户”、“合作社+基地+贫困户”、“党支部+基地+贫困户”)。
第十条 精准扶贫产业项目系由国家、区、市、县扶贫资金全部投建或部分投建的,项目产生的效益必须按照规定分配给扶持对象。基础是每获得政策性资金10万元带动1人贫困户分红或就业,每年将项目纯利润的40%作为作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分红资金;每获得扶贫贴息贷款20万元带动1人贫困户分红,每人年分红不低于3000元。
第十一条 精准扶贫产业项目分红期限确定为5年,自项目运行当年或获得扶贫贷款当年执行。
第十二条 精准扶贫产业项目的经营主体在分配产业项目产生的利润过程中,应接受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和扶贫办监督检查。
第四章 精准扶贫产业项目的产权归属
第十三条 精准扶贫产业项目涉及的基建设施由国投资金建设,属于国有固定资产,产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分红期限满后,可以由经营主体(只包括合作社、企业,村级经济实体除外)参照市场价购买。建设用地若属于租赁,则经营主体继续支付租金。
第五章 精准扶贫产业项目的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县扶贫办要与经营主体必须签订分红协议。按照分红协议规定,经营主体必须在每年12月10日之前将约定的分红资金打入尼木县扶贫办专户上。
第十五条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要每半年赴各精准扶贫产业项目点检查一次项目运营情况,全面监测项目运营状况,做好项目运营风险评估,指导经营主体及时应市场需求,调整经营策略,确保项目长期良好运营。
第十六条 确因经营主体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建成的精准扶贫产业项目难以继续运营的或不执行签订分红协议规定的,报县扶贫办认定并确定后续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每年收集的产业分红资金足额打入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由乡(镇)举行集中分红活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抽查分红资金兑现情况,凡发现有贪污、挪用、侵占产业分红资金的,要协调县纪委、县监察局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确保产业分红资金真正落实到受益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十八条 县扶贫办要每年对经营主体运营的精准扶贫产业项目运营及分红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运营好、兑现分红资金及时、吸纳贫困群众就业(合作社吸纳就业10人以上、企业吸纳就业30人以上)的经营主体,原则上可进一步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运营效果差、落实政策不到位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九条 精准扶贫产业项目建成后创造的就业岗位,经营主体要在“同等条件、贫困户优先”原则下,吸纳当地贫困劳力就近就业增收。(注:享受贴息贷款的受益主体同样必须遵循第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县扶贫办)及县脱贫攻坚指挥部产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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