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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办理管理指南

责任编辑:尼木县公安局 来源:尼木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12-2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节  申领、换领、补领

第一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二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公民领取新证应当交回旧证。

第四条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当场完成资料审核和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无误,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名后,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第六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向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代为申请。

第二节  审核、签发和发放

第七条  居民身份证由县(市)公安局、设区的市的公安分局签发。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发证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第九条  公民本人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现场核对证件信息,比对指纹信息,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委托亲属代为领取的,代领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公民本人应当在居民身份证发放三十日内,到公安派出所核对指纹信息。

第十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的居民身份证,应当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向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领取并及时发给本人。

第十一条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当天制作、发放。

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节  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

第十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以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对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对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规范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三条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受理公民证件换领、补领申请后,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审核签发,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发证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

第十四条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可以就近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挂失,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安机关应当核实公民身份信息后当场受理。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比对指纹信息。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录入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各用证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和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核查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

第十五条  公民捡拾到他人丢失的居民身份证可以及时就近上交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收到群众捡拾的居民身份证,应当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核实已补领新证的,按规定销毁捡拾证件并做好登记;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应当向丢失招领系统输入信息,有联系条件的应当通知本人领取丢失证件。发还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核验领证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