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惠民惠农补贴政策和项目 | 县级主管部门 | 政策依据文件 | 补贴对象及范围 | 国家补贴标准 | 自治区补贴标准 | 发放层级(自治区/地市/县(区) /乡镇) | 资金层级(中央/自治区 本级/市县, 涉及多个层级的可以将涉及的层级
全部列上) |
备注 | |
1 | 双联户长补助 | 县委政法委 | 《西藏自治区“双联户”户长补助办法》(藏政办发〔2014〕29号)《西藏自治区“双联户”户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藏政法发〔2023〕94号) | 全区“双联户”户长 | 2000元/人/年。按照区、地(市)、县三级5∶3∶2比例分级承担(自治区财政承担年人均1,000元)。 | 自治区、(地)市、县
(区)、乡(镇)、村 (居) |
自治区级、市级、县级 | |||
2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县民政局 | 《西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141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社字〔2017〕 46号)、《西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藏政发〔2007〕55号)、《西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 〔2011〕9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藏政办发 〔2017〕10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7〕75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社字〔2014 〕10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17〕42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藏党办发〔 2021〕3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标准>的通知》(藏族群众发〔2023〕1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藏族群众发〔2023〕 10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 (藏政发〔2023〕2号)。 |
城市低保对象:凡持有我区户籍且长期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根据户籍提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农村低保对象:凡持有我区户籍且长期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根据户籍提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孤儿:具有西藏自治区城乡常住户口,丧失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儿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查找不到另一方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符合孤儿条件的其他情况。临时救助对象: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城乡困难群众。流浪乞讨人员。 特困人员:凡持有我区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
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统筹“三无”人员)。 |
_ |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保月人均947元;农村低保年人均5340元;2.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二类区每人每月1354元;三类区每人每月1625元;四类区每人每月1828元;3.临时救助:被救助困难家庭和困难个人的延续时限, 一般困难家庭按3个月确定,特殊困难家庭按6个月确定,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困难个人救助时限
由救助部门根据实际困难确定。困难个人年救助标准不得超过5000元,困难家庭年救助标准不得超过10000元。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1).基本生活标准:一是集中供养和城市分散供养的基本生活标 准按照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面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年人均14773元;二是农村分散供养的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年人均8010元。(2)照料护理标准:一是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中,生活自理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费标准为上年度西藏最低工资的10%,半失能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费标 准为上年度西藏最低工资的30%,失能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费标准为上年度西藏最低工 资的50%;二是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半失能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费标准为当年基本生 活标准的10%,失能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费标准为当年基本生活标准的15%。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我区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二类区每人每月660元;三类区每人每月1792元;四类区每人每月891元。我区机构临时监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二类区每人每月1354元;三类区每人每月1625元;四类区每人每月1828元。 |
县(区) | 自治区、(地)市、县
(区) |
||
3 | 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县民政局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44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发《关于提高我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及下达提标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藏财社指〔2018〕30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 | 生活补贴:具有西藏自治区户籍且生活困难的各类残疾人。
护理补贴:具有西藏自治区户籍残疾人等级评定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_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240元。 | 县(区) | 县(区) | ||
4 |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 | 县民政局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16〕24号) | 高龄老年人补贴:低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失能老年人补贴: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的失能老人。 |
_ | 每人每月60元,边境地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在此基础上再提高10%。 | 县(区) | 自治区、(地)市、县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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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 | 县卫生健康委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社〔2020〕17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牧区“一孩双女”户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的通知〉》(藏人口发〔2007〕20号)、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 | 农牧区“一孩、双女”户困难家庭人数;全区“特殊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数。 | 全区“特殊子女”伤残发放标准5520元/人/年;全区“特殊子女”死亡发放标准7080元/人/年;农牧区“一孩、双女”户困难家庭发放标准960元/人/年。 | 县(区) | 自治区 | |||
6 |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农作物良种繁育与推广补贴) |
县农业农村局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通知》(财农〔2016〕26号)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 〕11号)等。 |
全区统计部门已核准粮食种植面积内的种植农户,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牧民。享受补贴的农牧民要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 中央切块下达资金,并未明确具体补贴标准,要求各省区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补贴标准。 | 2016年起,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耕地地力提升和农作物良种繁育与推广。2021年起,通过“一卡通”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现给种植粮食的生产者手中,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市自行确定,并将具体补贴标准向自治区报备。 | 县(市、区) | 中央、自治区 | ||
7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 2021〕9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知》(农机发〔2022〕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西藏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藏农厅发〔2021〕82号)。 | 一是农机具购置补贴对象为在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二是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对象为在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农机购置补贴:个人购机、各类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补贴市场价的30%。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按照购机补贴额的40%进行测算,其他机械的补贴额按照购机补贴额的30%测算 |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结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19号)有关规定,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并按年度进行调整。关于最高补贴定额,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中央财政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不包含提高补贴比例的机具);挤奶机械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 县(市、区) | 中央、自治区 | ||
8 |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 县农业农村局 | 《西藏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藏农厅发〔2023〕67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1〕82号)等。 | 全区实施草原奖补政策范围内所有县(区、市)、乡镇、村(居)及牧户。 | 禁牧补助每亩每年7.5元,草畜平衡奖励每亩每年2.5元
。 |
自治区从2011年起在全区开展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2021— 2025年我区实行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补助奖励标准:实行差异化政策的40个县及江河源区部分的巴青、措美县禁牧补助每亩每年7.5元/亩.年,草畜平衡奖励每亩每年2.5元/亩.年。限高标准:8000元/人.年;保底标准:2000元/人.年。其余34个县(区、市)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为7元/亩.年和2.3元/亩.年,限高标准:6500元/人.年;保底标准:1300元/人.年。 | 县(市、区) | 中央 | ||
9 | 牲畜良种补贴 | 县农业农村局 | 《西藏自治区牲畜良种补贴试行办法》藏财农字〔2008〕22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 | 养殖场 养殖户(合作社) | 种公羊800元/只,种公牛2000元/头 | (一)奶牛良种补贴:每头使用冻精2剂,每剂补贴30元;配种员劳务补贴、电子耳标、输精器械损耗、液氮费、建档立卡等费用每头补助90元。
(二)绵羊、山羊良种补贴:每只种公羊一次性补贴1200元。 (三)牦牛良种补贴:牦牛种公牛一次性补贴4000元/头。 |
县(市、区) | 中央、自治区 | ||
序号 | 惠民惠农补贴政策和项目 | 县级主管部门 | 政策依据文件 | 补贴对象及范围 | 国家补贴标准 | 自治区补贴标准 | 发放层级(自治区/地市/县(区) /乡镇) | 资金层级(中央/自治区 本级/市县, 涉及多个层级的可以将涉及的层级
全部列上) |
备注 | |
10 | 大中型水库移民补助 | 县水利局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办〔2006〕17号)、《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发改农经〔2007〕3718号)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600元/人·年 |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 县(市、区) | 中央 | ||
11 | 全区村干部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 | 县委组织部 | 《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藏组发〔2016〕526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村干部报酬待遇标准的通知》等。 |
村“两委”班子成员 | _ | 2024年,全区腹心县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报酬达到40060元/人·年,其他村干部报酬达到32048元/人·年;全区边境县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报酬达到 44066元/人·年;其他村干部报酬达到35253元/人·年。由自治区、地市、县区按照5:3:2承担资金。 | 县(市、区) | 自治区、(地)市、县
(市、区) |
||
12 | 全区村务监督委员基本报酬和业绩奖励 | 县委组织部 | 《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藏组发〔2016〕526号)等。 |
村务监督委员 | _ |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村纪检委员担任,不再另行安排资金。腹心县村务监督委员为16024元/人•年。边境县村务监督委员为17627元/人•年。按照自治区、地市、县区5:3:2比例分级承担。 | 县(市、区) | 自治区、(地)市、县
(市、区) |
||
13 | 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 | 实施强制扑杀的养殖户、规模饲养场 | 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家禽15元/羽;仔猪200 元/头,成年猪800元/头; 1岁以下牦(奶)牛3000元/
头(含1岁,下同),1岁以上牦(奶)牛6000元/头; 1岁以下肉(黄)牛1500元/头,1岁以上肉(黄)牛3000 元/头; 1岁以下羊200元/只,1岁以上羊500元/只; 1岁以下马5000元/匹,1岁以上马12000元/匹;非洲猪瘟 扑杀猪的补助标准为1200元/头;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由中央承担比例为80%。 |
(一)家禽15元/羽;
(二)仔猪200元/头,成年猪800元/头; (三)1岁以下牦(奶)牛3000元/头(含1岁,下同),1岁以上牦(奶)牛6000元/头; (四)1岁以下肉(黄)牛1500元/头,1岁以上肉(黄)牛3000元/头; (五)1岁以下羊200元/只,1岁以上羊500元/只; (六)1岁以下马5000元/匹,1岁以上马12000元/匹; (七)非洲猪瘟扑杀猪的补助标准为1200元/头。 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由中央、自治区、地(市)、县(区)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80%、10%、5%、5%。 |
县(市、区) | 中央、自治区、地
(市)、县(市、区) |
||
14 |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 | 县农业农村局 | 根据2020年政府“十项惠民措施”确定 | 动物防疫员 | _ | 一、基本报酬:从2020年1月1日起,村级动物防疫员基本报酬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
二、村级动物防疫员服务奖励补助:对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动物防疫服务工作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经考核合格,在自治区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区分农业县 (包括半农半牧县)和纯牧业县两种类型,分别按农牧民人均2元和4元,安排村级动物防疫员服务奖励补贴资金,年底一次性发放奖励补贴给村级动物防疫员。 |
县(市、区) | 自治区 | ||
15 | “三老”人员生活补贴 | 县委组织部 |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老党员 老干部 老劳模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3〕20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党内关怀帮扶细则》的通知(藏党办发〔2021〕5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关于提高老党员老干部老劳模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藏组发〔2024〕10号)等。 | 全区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 | _ | 2024年最新标准:老党员:1959年3月20日(含)前入党的农牧民(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社区居民)党员每人每月补助1100元;1959年3月21日至1965年8月31日(含)入党的农牧民(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社区居民)党员每人每月补助900元;1965年9月1日以后入党,党龄满30年、年满 60周岁的农牧民(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社区居民)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其中,1987年后担任村干部连续或累计满10年,目前不再担任村干部、未领取生活补助的农牧民(社区居民),每人每月补助850元〕。
老干部:1965年8月31日(含)前担任乡(镇)半脱产干部满1年时间,目前不再担任村干部、未领取月生活补助费的农牧民(社区居民),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1965年9月1日至1987年撤区并乡期间担任乡(镇)半脱产干部连续或累计满10年、年满60周岁,目前不再担任村干部、未领取月生活补助费的农牧民(社区居民),每人每月补助900元。 老模范:曾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年满60周岁的农牧民(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社区居民),每人每月补助900元;曾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年满60周岁的农牧民(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社区居民),每人每月补助800元。 |
县(市、区) | 自治区 | ||
16 | 生态岗位补助 | 生态环境局 | 1. 《西藏自治区“十三五”时期生态补偿脱贫实施方案》、《西藏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生态补偿脱贫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生态补偿脱贫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藏财农〔 2019〕36号) -确定了七大类岗位。
2. 《区党委农办关于调整生态岗位管理牵头单位的批复》(藏党农(乡)办发〔2022〕 22号) -生态岗位管理职能从自治区财政厅划转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3.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继续推进实施“四个不摘”。 |
林业系统生态保护岗位、草原生态保护岗位、水生态保护岗位、公路管护岗位、村庄保洁员、厕所保洁岗位(含旅游厕所)、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岗位。全区涉及岗位数约为44-46万人。 | 无 | 3,500元/人.年 | 乡(镇) | 中央、自治区本级 | ||
17 | 国有林保护修复补助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助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 | 公益林生态护林员及专业管护人员 | 国有公益林(天然林)管护补助标准10元/亩.年,集体和个人公益林(天然林)管护补助标准16元/亩.年。 | 集体公益林(天然林)10.3元/亩.年,国有公益林(天然林)5.3元/亩.年 | 乡(镇) | 中央 | ||
18 | 天保工程管护补助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厅字〔2019〕39号) | 天保工程管护人员 | 10元/亩.年 | 国有公益林5.3元/亩.年 | 县(区) | 中央 | ||
19 | 退耕还林补助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总体方案》《西藏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方案
(2017—2022年)》《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通知》《西藏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
涉及退耕还林农牧民 | 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期限和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耕地补助 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 | 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 元,第五年400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期限和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耕地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 | 县(区) | 中央 | ||
序号 | 惠民惠农补贴政策和项目 | 县级主管部门 | 政策依据文件 | 补贴对象及范围 | 国家补贴标准 | 自治区补贴标准 | 发放层级(自治区/地市/县(区) /乡镇) | 资金层级(中央/自治区 本级/市县, 涉及多个层级的可以将涉及的层级
全部列上) |
备注 | |
20 | 退耕还草补助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总体方案》《西藏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方案(2017—2020年)》《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通知》《西藏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 涉及退耕还草农牧民 | 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期限和标准为:退耕还草每亩耕地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 | 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期限和标准为:退耕还草每亩耕地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 | 县(区) | 中央 | ||
21 | 自然保护区管护补助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政府令2017年第142号) | 自然保护区管护员 | 无 | 600元/月,最终拨付金额以全年考核的情况为准, 一般在7200元-7600元/年 | 县(区) | 中央 | ||
22 | 野生动物疫源监测补助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员 | 无 | 7200元/年 | 县(区) | 自治区 | ||
23 | 青稞收购价补分离补贴 | 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区农牧民增收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近期促进农民增收措施>的函》(藏农增收办发〔2020〕11号)、《关于完善青稞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意见》(藏发改经贸〔2020〕 524号)。2022年10月自治区主要领导在《关于审定《关于完善青稞收购价补分离政策的意见》的请示》上的批示精神,“从2022年起继续执行青稞收购价补分离政策。 | 拉萨、日喀则、山南三个青稞主产区(种粮农民) | _ | 种粮农民向政府委托收购企业每交售一公斤国标三等以上当年当地青稞补贴0.2元。 | 地市 | 自治区 | ||
24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10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藏建住保〔 2022〕76号) |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_ | 补贴面积标准。1人户20㎡,2人户40㎡,3人户及以上60㎡。补贴金额标准为15元/
㎡•月。发放比例,当地居民户口低收入家庭发放比例为100%,其他保障对象发放比例为70%。租赁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发放比例。 |
(地)市、县(区) | 租赁补贴资金实行分级负担,自治区承担80%,地市承担15%,县区承担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