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14 |
职权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 职权编码: | NMGAJJC-1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尼木县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891—6172044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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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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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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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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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