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拉环罚﹝2023﹞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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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尼木县商务局(尼木县招商引资局)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4 |
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23年9月1日对尼木县商务局建设的尼木县吞弥经开区尼木产业园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在水源保护区二级区内未报批环评文件开工建设标准厂房。至检查时厂房约已建设主体工程的94%,2022年7月建设,8月因疫情原因停工,2023年7月中旬至9月检查时一直在建设,批复总投资为11810.91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2021版),该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尼木县商务局仅填写了环境影响登记表,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尼木县商务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应按照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271.0035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
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23年9月1日对尼木县商务局建设的尼木县吞弥经开区尼木产业园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在水源保护区二级区内未报批环评文件开工建设标准厂房。至检查时厂房约已建设主体工程的94%,2022年7月建设,8月因疫情原因停工,2023年7月中旬至9月检查时一直在建设,批复总投资为11810.91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2021版),该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尼木县商务局仅填写了环境影响登记表,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尼木县商务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应按照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
处罚机关: |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40100433200147X |
数据来源单位: |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40100433200147X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23-12-0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