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6 17:44 | 来源:尼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访问量: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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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因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4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该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以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尼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尼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尼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公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尼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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