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木县人民政府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 1 | 拒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或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阻碍审计检查核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7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7条:拒不改正,单位最高5万、责任人最高2万 | ✅不予处罚 | ①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影响审计开展、无危害后果;
②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及时改正 |
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约谈提醒、记录存档 |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但未严重干扰审计、无恶意隐匿证据 | 通报批评、警告;单位1万元以下,责任人5000元以下 | |||
| 一般 | 拒不改正,对审计实施造成一定影响 | 通报批评、警告;单位1万—3万元,责任人5000—1万元 | |||
| 从重 | 拒不改正、隐匿销毁资料、阻碍调查取证,严重影响审计推进 | 通报批评、警告;单位3万—5万元,责任人1万—2万元 | |||
| 2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行为(财政收支类优先审计处理,一般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0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单位最高5万、责任人最高2万 | ✅不予处罚 | ①情节轻微、及时整改、无违法所得、未造成资金损失;
②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及时改正 |
不予行政处罚;采取调账、资金归位、完善手续等审计处理 |
| 从轻 | 主动整改、挽回损失、违法金额小、无主观恶意 | 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并处1–2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单位1万以下,责任人3000以下 | |||
| 一般 | 违规事实清楚、整改配合度一般,无重大损失 | 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并处2–3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单位1—3万,责任人3000—1万 | |||
| 从重 | 屡查屡犯、恶意套取资金、民生/工程专项资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 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并处3–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单位3—5万,责任人1—2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