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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木县审计局“首违免罚、轻微不罚”目录清单

责任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8-17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违法事项名称 适用类型 免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阻碍审计检查核实 轻微不罚/首违免罚 满足其一:

①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未影响审计正常开展、无危害后果;

②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③当事人能举证无主观过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3.《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免罚后开展约谈提醒、责令补正,做好记录存档,不罚款、不通报处罚
2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政收支行为 轻微不罚/首违免罚 同时满足:

①金额较小、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②主动说明、及时整改纠正;

③未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无不良衍生后果或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

仅作审计处理(调账、归位资金、完善手续),不予行政处罚
3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行为 轻微不罚/首违免罚 同时满足:

①违规金额占抽查金额比例较低(县级常规口径<20%)、无违法所得;

②主动配合、按期整改;

③未造成国有资产、公共资金损失或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

3.《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工程、专项、经费审计高频适用;程序倒置、资料瑕疵类小额问题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