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木县人民政府
| 序号 | 违法事项名称 | 适用类型 | 免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阻碍审计检查核实 | 轻微不罚/首违免罚 | 满足其一:
①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未影响审计正常开展、无危害后果; ②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③当事人能举证无主观过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3.《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免罚后开展约谈提醒、责令补正,做好记录存档,不罚款、不通报处罚 |
| 2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政收支行为 | 轻微不罚/首违免罚 | 同时满足:
①金额较小、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②主动说明、及时整改纠正; ③未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无不良衍生后果或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 |
仅作审计处理(调账、归位资金、完善手续),不予行政处罚 |
| 3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行为 | 轻微不罚/首违免罚 | 同时满足:
①违规金额占抽查金额比例较低(县级常规口径<20%)、无违法所得; ②主动配合、按期整改; ③未造成国有资产、公共资金损失或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 3.《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工程、专项、经费审计高频适用;程序倒置、资料瑕疵类小额问题优先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