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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2021-12-27 13:10 来源:尼木县政府办 访问量: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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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尼木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尼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尼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退役军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辖区范围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等工作的政策法规宣传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并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政策落实工作。

(五)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和实施工作;落实上级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的规划;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负责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六)负责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协助部队做好征兵工作。

(七)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申报全县拟列入全国、全区和全市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指导做好烈士陵园的管理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八)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负责退役军人信访工作。

(九)承担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系,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  尼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一正一副)。

第五条   尼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9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尼木县人民路1号

办公时间:9:30—18:00

联系电话:0891-6679800

责任编辑:曾相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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