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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木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2021-12-27 13:10 来源:尼木县政府办 访问量: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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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尼木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是尼木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尼木县林业和草原局、尼木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草原、水等自然资源所有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根据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起草尼木县自然资源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地方自然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拉萨市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设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拟订技术标准、规程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根据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四)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五)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政策、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管理等。

(六)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织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核发拉萨市级以下投资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出具拉萨市级以上投资项目的规划初审意见,依法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审定报批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申请;依据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建筑工程(除私人住房)的设计方案,审核市政工程的设计方案,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世界文化遗产、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设计方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八)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九)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域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环境优美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组织实施规划许可项目的开工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指导各乡(镇)、功能园区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十)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地方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地方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组织实施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十四)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县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执法检查。

(十五)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公园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权等工作,负责国家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森林、草原和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市有关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负责全县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负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十七)拟订林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引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林业资源优化配置,监督实施相关林业产业国家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林木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八)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相关国际公约履约的具体工作。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等其他方面工作。

(十九)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尼木县自然资源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为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贡献力量。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尼木县水务局有关职责分工。尼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相关风景名胜区的监督和管理。尼木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水利风景区的开发、建设,承担闸站管理工作。

2.与尼木县应急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尼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草原水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尼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本县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气象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指导协调森林、草原防火监测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

3.与尼木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尼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草原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尼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拟订草产业发展政策、草产业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饲草业发展,指导草种繁育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尼木县自然资源局与农业农村局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促进草原保护与草畜平衡、草原畜牧业有机衔接、协同发展。

4.与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尼木县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尼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工作。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尼木县分局负责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

5.与尼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尼木县自然资源局统筹指导全市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依法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规划区的林木病虫害防治和古树名木监管等工作。尼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城市建成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尼木县自然资源局与尼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建立城市绿化工作合作机制,共同推进城市绿化工作发展。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人员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一正两副)。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29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尼木县人民路1号

办公时间:9:30—18:00

联系电话:0891-6172069

责任编辑:曾相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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