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7 13:10 | 来源:尼木县政府办 | 访问量: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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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尼木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尼木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尼木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全县扶贫开发工作。研究提出全县扶贫开发工作发展思路及政策法规建议,负责编制全县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市财政、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与扶贫开发有关的以工代赈、金融扶贫、社会援助等项目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扶贫开发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三)负责扶贫开发宣传工作。负责全县扶贫开发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工作,负责扶贫动态监测以及数据信息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组织扶贫开发交流与合作。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对口援藏扶贫工作,动员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工作。
(五)负责起草扶贫开发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扶贫开发调研和理论研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扶贫开发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编制、评估、修编全县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扶贫开发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扶贫软科学研究及其成果转化工作,组织开展扶贫理论研究,重大问题调研。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和扶贫开发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
(六)负责扶贫开发指导工作。负责产业扶贫工作,协调指导各乡(镇)产业扶贫项目的实施;负责行业扶贫工作,协调开展易地搬迁扶贫、电商扶贫等专项扶贫工作;组织指导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提升和实用技能培训工作,负责指导“雨露计划”实施,协调开展贫困家庭“两后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负责财政专项扶贫开发资金的落实安排工作,组织推动金融扶贫工作,指导乡(镇)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七)负责社会扶贫工作。负责协调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工作,指导各乡(镇)定点扶贫工作;协调对口援藏扶贫,动员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工作,负责社会扶贫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扶贫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专项彩票公益扶贫项目;配合开展基层组织建设、“三支一扶”和智力扶贫工作。
(八)负责全县扶贫开发工作统计指标体系建设。承担全县各类扶贫开发数据统计与分析并发布数据、分析报告工作;负责扶贫开发信息化建设工作,以及全县扶贫大数据平台的规划和管理;拟订全县扶贫标准,编制全县扶贫开发数据资源标准规范,负责全县扶贫开发统计指标的解释;负责监管、指导全县扶贫项目库建设及实施。
(九)负责组织实施扶贫开发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负责组织实施年度乡(镇)扶贫开发工作绩效考核和定点扶贫、行业扶贫工作绩效考核;负责对各乡(镇)扶贫投入资金所形成的资产进行统计、监督与管理;负责12317扶贫举报投诉及上访信访的受理办理;组织配合国家、区市扶贫开发督查巡查、考核评估等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交办其他任务。
第四条 尼木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人员编制6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尼木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20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尼木县人民路1号
办公时间:9:30—18:00
联系电话:0891-617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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