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木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尼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尼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和《尼木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与专项资金监督、制度(修订版)》的通知

责任编辑:曾相儒 来源:尼木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7-1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尼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和《尼木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与专项资金监督制度(修订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尼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

尼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尼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西藏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引导(试行)》(藏商发建字〔2017〕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尼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为国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示范项目建设,由中标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第四条 尼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定额补助原则。财政实行分项补助,定向奖补,按协议分期拨付。项目投资要进行设计、预算、财评,项目结算以财政评价为依据,最终以审计结论为准。

2.公开规范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诚实申报,公开评审,公平竞争,科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3.市场主体原则。企业必须符合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支持重点,能够市场运作。实行企业投入为主,专项补助为辅。

4.时限性、公平性、竞争性原则。财政资金补助要充分体现时限性、公平性、竞争性,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完成质量进行拨付。如项目承办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节点完成相关阶段任务,其他非项目承办企业在资金补贴期限内完成阶段任务,并符合标准要求,经审核、验收后同样享有财政资金补贴待遇。

第五条 尼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尼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农产品上行工作、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应用、电子商务培训及电子商务进农村宣传推广等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重点支持范围与方向:

(一)支持对象为我县依法定程序引入的主体运营企业或自愿参加示范项目建设并达到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验收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

(二)尼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1.支持建立完善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2.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

3.支持乡(镇)与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和改造提质升级,拓展村级电商网店服务功能;

4.支持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而开展的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宣传、推广和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

5.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组织开展面向政府机构、农业企业、电商企业和农村合作社、创业青年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农产品上行、产品营销、网店实操等技能培训,建立和完善培训后续服务机制;

6.支持农村电商示范创建、宣传、推广,推进电商精准扶贫项目建设;

7.支持建设农村电商配套项目。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物流配送企业、配套农产品网销相关基础设施等;

8.支持发展尼木县旅游电商相关建设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县商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专项扶持的重点,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度实施监督、跟踪服务与绩效评价。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管理,参与审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及支持重点,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监督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精准对接扶贫工作。

第四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支持范围和标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如下:

1.农村产品上行比例控制在64%(960万元)。其中,农牧区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比例控制在22.7%(340万元);农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控制在13.3%(200万元),电子商务营销宣传服务体系建设控制在28%(420万元)。

2.农村公共服务体系资金比例控制在21.3%(320万元)。其中,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控制在15%(225万元),乡(镇)、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建设控制在6.3%(95万元)。重点支持建档立卡脱贫村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拓展村级服务站点代收代缴、代买代卖、助农取款、驾考咨询、法律咨询、生活服务等功能,增强电商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

3.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比例控制在14.7%(220万元)。对基层党政干部、涉农企业、合作社社员、返乡农民工、农村创业青年等主体,开展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操等方面培训。结合农村双创和扶贫脱贫,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就农村产品上行进行实操培训,重点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培训工作要符合地方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项目审核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八条 检查验收。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积极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后,要及时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并在网络上进行公示。待项目建设整体验收合格后,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联合向自治区及拉萨市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上报验收情况。

第九条 资金拨付。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电子商务培训等项目可根据项目进度预拨部分资金,其他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拨付部分补贴资金,待整体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全部资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条 尼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按照公开申报、部门组织审查、县政府审定、社会公示、资金拨付、追踪问效等阶段实行综合管理,并会同县有关部门对其使用绩效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加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和审计。项目法人收到县财政局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项目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的,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县乡村振兴局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和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定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工作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责和处罚。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明事项,需书面请示尼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根据领导小组批示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项目实施完毕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尼木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与专项资金监督制度(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奖补发对象为招投标或经县政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达到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建设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商贸企业、物流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

第四条 尼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尼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农产品上行工作、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应用、电子商务培训及电子商务进农村宣传推广等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重点支持范围与方向:

(一)支持对象为我县依法定程序引入的主体运营企业或自愿参加示范项目建设并达到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验收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

(二)尼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1.支持建立完善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2.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

3.支持乡(镇)与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和改造提质升级,拓展村级电商网店服务功能;

4.支持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而开展的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宣传、推广和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

5.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组织开展面向政府机构、农业企业、电商企业和农村合作社、创业青年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农产品上行、产品营销、网店实操等技能培训,建立和完善培训后续服务机制;

6.支持农村电商示范创建、宣传、推广,推进电商精准扶贫项目建设。

7.支持建设农村电商配套项目。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物流配送企业、配套农产品网销相关基础设施等;

8.支持发展尼木县旅游电商相关建设工作;

对中央财政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运用、电商培训孵化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物流车除外)开支,不准用于基建项目,不准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不准用于购买流量支出,不准用于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不准用于激励、奖励等用途,不准挪作他用。对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及使用效果。

(二)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如下:

1.农村产品上行比例控制在64%(960万元)。其中,农牧区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比例控制在22.7%(340万元);农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控制在13.3%(200万元),电子商务营销宣传服务体系建设控制在28%(420万元)。

2.农村公共服务体系资金比例控制在21.3%(320万元)。其中,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控制在15%(225万元),乡(镇)、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建设控制在6.3%(95万元)。重点支持建档立卡脱贫村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拓展村级服务站点代收代缴、代买代卖、助农取款、驾考咨询、法律咨询、生活服务等功能,增强电商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

3.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比例控制在14.7%(220万元)。对基层党政干部、涉农企业、合作社社员、返乡农民工、农村创业青年等主体,开展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操等方面培训。结合农村双创和乡村振兴,加大对建档立卡脱贫户的培训力度,就农村产品上行进行实操培训,重点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培训工作要符合地方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运营项目必须公开招商确定项目承办主体,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扶持特色农产品品牌网销企业,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三)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金监督与项目管理

第七条 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电商进农村资金监督与项目管理。

(一)县商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奖补标准制定调整、信息公开等,协助负责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管等。加强对电商进农村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县财政部门与商务部门共同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并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安全,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电商进农村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验收

第八条 项目申报验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县商务部门牵头成立电商进农村资金项目验收小组,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及验收工作,包括项目材料审核、评审、核准工作。

(一)申报项目应控制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三)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以下简称“县电商办”)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县电商办组织进行验收。

第十条 项目奖补标准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及区商务厅、财政厅制定的政策及我县电商进农村工作实施意见执行。

第五章 项目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资金拨付请示、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审批表和相关项目资料报县电商办。县电商办审核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函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无误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拨付须经验收小组专题讨论、公示等程序,并经批准同意后予以拨付。项目实施后,还需经审计部门专项审核。

(一)电子商务进农村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且经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责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调整。

(二)除特殊情况外,电子商务进农村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达不到良好等次以上的,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电商进农村资金在管理、使用上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三)电子商务进农村资金使用性质、管理特点类同或支持对象相近的,应予以归并或整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实行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管理的部门的领导、内设机构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处罚及处分。

1.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2.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中上报、评审、验收等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过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并向社会公开其信用信息。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2.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情节严重的;

3.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项目实施完毕止。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