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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木县自然资源局对尼木县第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5-18   浏览次数:   【字体:

【建议内容】

关于曲林村在建设高速支线过程中征用了村集体草场,目前该集体草场补偿费留在村集体经济,希望按照相关政策有关部门将80%的补偿款兑现给群众的建议

【办理结果】

扎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曲林村在建设高速支线过程中征用了村集体草场,目前该集体草场补偿费留在村集体经济,希望按照相关政策有关部门将80%的补偿款兑现给群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并分别拨付: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3、安置补助费应当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予以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挪用。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具体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分配,我局无权决定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问题。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心,上述答复是否满意 ,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0891-6172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