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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登记及居住证办理管理指南

责任编辑:尼木县公安局 来源:尼木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12-2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节 暂住登记

第一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暂住一定期限的,应当根据暂住地的规定在当地申报暂住登记。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二条  公民申报暂住登记的,本人应当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对公民申报暂住登记,应当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报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向申报人开具暂住登记凭证。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准确采集暂住人口信息,积极拓展信息申报采集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话、短信、传真等信息化手段,方便公民申报暂住登记和有关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解释和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二节 居住证管理

第六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第七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补(换)领、注销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制作工作。

第九条 公民申领居住证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二)本人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三)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四)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对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由申领人签字确认。采用纸制材质居住证的,当场制作发放;采用IC卡材质居住证的,向申领人开具居住证领取凭证。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领人理由;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二条  采用IC卡材质制作居住证的地方,制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发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可以延长至不超过30日。各地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缩短居住证制作发放时限。申领人凭领取凭证到受理部门领取居住证,交回领取凭证。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市、县范围内变更住址的,应当到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原受理部门办理换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六条  居住证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原受理部门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居住证:

(一)申请注销居住证的;

(二)常住户口迁入居住地的;

(三)常住户口被注销的;

(四)新领取其他市、县居住证的,注销原居住证;

(五)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注销原居住证;

(六)骗领居住证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