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 | 职权编码: | NMGAJQTL-2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尼木县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891-6172044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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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根据执行戒严任务的需要,戒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解放军的现场指挥员可以直接决定临时征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实施征用应当开具征用单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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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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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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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