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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尼木县商务局关于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据、程序等法律条文的公示

责任编辑:申文 来源:尼木县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3-12-14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

拉萨市尼木县商务局

二、执法权限

负责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监测;负责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立审查;负责对洗染业经营备案;负责对成品油零售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变更、注销事项初审;负责对餐饮业经营管理的审查等权限。

三、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3、《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4、《直销管理条例》5、《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7号)6、《洗染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5号令2006年12月20日)7、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四、程序

主要包括: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经营企业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五、权责清单

尼木县商务局权责清单

六、裁量基准

拉萨市商务局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