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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尼木县水务局关于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据、流程、途径等法律法规条文的公示

责任编辑:申文 来源:尼木县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3-12-1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

拉萨市尼木县水务局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水文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条例》。

三、水行政执法流程

1、违法线索来源。动态巡查发现、水行政职能部门工作发现、卫星遥感监测、群众举报、电话举报、信访、上级交办转办批办督办案件。

2、调查举证。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拍照摄像,现场勘测,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现场取证表明身份告知理由听取辩解;(立行立改的给予警告或进行罚款)。

3、指派承办人进行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立案(逾期不整改的)

4提出处罚意见。主管局长审批

5送达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文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6、结案。

7、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四、执法救济途径

1.复议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诉讼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